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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深圳国际创客周 股权激励税收新诉求,企业如何应对?

徐贺 /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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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激励
  • 税案解析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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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主要讨论了深圳创客周的上企业对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新诉求,企业应该如何看待和应对这些问题

    10月28日《中国税务报》做了一则题为《税收优惠:激励“最聪明的头脑”拥抱创新》,其中有部分涉及到最近出台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执行问题。节选如下:

    深圳市深信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服)成立于2000年,是依赖深圳市南山区的创业创新沃土成长起来的高科技民营企业。深信服科技是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2014年连续5年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目前在全球设有55个分支机构,整个集团员工人数接近3000人,其中研发人员比例超过40%。深信服科技专注于网络安全和云计算业务,全球用户超过四万家,广泛分布于政府、金融、运营商、教育、企业等。

    深信服科技实行了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设立了多家由骨干员工作为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由这些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深信服科技部分股权,实现骨干员工持股。按照现行政策,未来深信服科技上市后,骨干员工实现股权收益,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骨干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极有可能高达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深信服科技骨干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低价取得的公司股权,本质上属于股权激励,但能否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实践中,该种股权激励方案为广大未上市的高科技企业普遍所采用,希望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明确将该股权激励方案纳入财税〔2016〕101号文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真正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落地实施。

    徐贺评论与建议:

    1.报道中提到“深信服科技实行了骨干员工持股计划”,我理解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是员工出资购买资管计划的份额,然后资管计划按照市价参与定增或者二级市场上买进实现持有公司的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是对上市公司采用的,而股权激励是员工以低于市价来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公司股权的行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均可采用。但是这两者也有一定联系,尤其是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是来自大股东,大股东若是自然人,这里面可能会涉及到无偿赠与受赠等个税方面的问题,并且在结构中有涉及到了资管,在具体操作时应该充分考虑各方税收成本和交易结构税收的影响。

    2.非上市股权激励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和投资公司等)为载体,激励对象通过持有持股平台的份额或者股权等间接持有实施主体的股票或者股权,这在股权激励中一种常规操作手段,从2015年到现在的新三板企业股权激励中大致得有40%以上的企业采用了这种操作。这种操作更多的是为了解决控股权和决策效率等问题,同时也便于激励对象操作。但是以持股平台为载体的股权激励从目前政策的角度看是没法享受101号文递延纳税的优惠规定的,具体原则在我的六篇股权激励税收新规学习笔记中已经做了详细的分析。

    3.现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处理规则基本已经明确,即符合条件的可以递延纳税,不符合的取得股权的当期就应该征税,在原来没有明确政策时和税务局沟通还存在一定空间,但是现在政策清晰了不交税从政策上也找不到支持的依据了。这也客观上倒逼着企业在搞股权激励时应该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而不是像以往的只考虑法律层面的问题,应该把两者兼顾起来,最近我们工作中处理的客户案例来看,有的企业已经做了调整,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充分考虑税务安排的因素,提前筹划,主动去适应税收政策的管理要求,为大股东和员工尽可能减少未来潜在的“税务痛苦”和税收成本支出。

    4.现在股权激励所得税处理的101号文和62号公告只是解决了最基本的股权激励模式下的问题,复杂的架构比如涉及到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等问题,均不在此次政策解决法范围内,由于合伙持股平台涉及到合伙企业等诸多税收属性确认问题,一时半会也难以解决,这里面会涉及到穿透合伙人个税属性确认等复杂所得税问题。另外,不少股权以合伙企业为载体的股权激励,涉及到实施主体费用确认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实施股权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企业所得税成本,会计上确认了费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有待商榷和研究。

    徐贺

    作者
    • 徐贺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
      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评为“最具影响力税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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