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边缘地产业务涉税问题
问题1、集体用地转让如何征税?
最近有十几个城市搞集体用地流转,就是集体用地的正式转让,有 集体用地产权交易中心,但是与正常的出让性质土地产权交易中心相区别。那么,这样的集体用地转让如何征税?
征增值税,没有疑问。不征土地增值税,没有疑问。契税呢?实践中是征的,新的契税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把集体用地转让征契税明确列了进来。
问题2. 军用地直接转让,军队直接收了钱,开军队收据给买方,买方是否可以据实扣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军用地转让,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收储再出让,和地方国土共同出让,及直接出让。但是这三种方式,应该都是由地方国土局办理正规的出让流程,同时由国土局出具收据。
但是,军队是一个非常强势的存在,实操中,许多案例是国土局办理正规的出让流程,签订出让合同,但是却是直接付款给军队,军队出具军用收据。问题来了,这张军用收据,是否可以抵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那么,我们就要看看,军队是否产生了流转税纳税行为. 军队是流转税纳税义务人无疑, 但是军队转让土地,是一种出让行为呢还是一种转让行为?我仔细的看了土地出让合同,对于军用地部分,用的都是转让的文本,不是出让的文本,也符合目前我们对于军用地转让的理解。既然军队转让土地是一种土地转让行为,那么自然产生了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军队应该纳税并开票。但是由于军队过于强势,许多实操的案例就是军队不开票不完税,税务机关不让下游企业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下面的讨论已不是专业的范围,不展开了。
问题3 地下机械车位出售,到底是销售不动产,还是销售货物
这是一个增值税问题,销售不动产就是10的税率,销售货物就是16的税率。我一直觉得中国人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常识。表面上看一个一个讲道理都是挺有道理,但是都是从自己利益的角度说理,而放弃了常识。这里我可以写二十万字,但是也不展开了。还是说回专业,如果是销售货物,货物是你的,请提走,不要占用卖方的场地,如果从货物销售的角度来理解,我们只能认为是开发商销售货物,同时免费提供场地,还有一次核定征收免费场地的增值税的机会。这是我们中国税务的通常逻辑。但是我们稍分析一下,地下机械车位的销售,主要价值的构成是不动产,就是建筑物与占用的土地空间,而不是设备本身。因而即使认为是混合销售,也是不动产占主要部分,应按销售不动产处理。
写字的本身,不是为了利益。就是为了自己快乐,做财务的时候,税务是爱好,现在税务成了工作,所以写字成了爱好。最近五年陷于一种奇怪的状态,就是常问类似于人为什么活着的问题,折腾了二年,明白了,人就是让自己越活越明白,知道自己曾经肤浅的理解过人与人性,这就是人为什么活着的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