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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买的单价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这三种情况不让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郝守勇 / 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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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固定资产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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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情况一

    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情况二

    未在规定的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不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情况三

    未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不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醒一

    如果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当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相当于放弃了优惠权利。

    提醒二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某单个固定资产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选择某单个固定资产不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提醒三

    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是否一次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企业自行选择。对单个固定资产的选择不影响对其他固定资产的选择。

    政策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规定: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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