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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大量发放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肆意滥用个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郝守勇 /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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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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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事情是这样的!

    某企业属于一家软件企业,人员工资普遍较高,个税税负较重,员工经常怨声载道,纷纷要求老板让财务部尽快拿出“合理节税”的方案,在四面夹击的情况下,无奈财务人员只得把工资表上的工资额度降低,变换成生活困难补助的形式单独发放,从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税的优惠!

    最终该企业由于变相大量发放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肆意滥用个税免征的优惠政策而被查!

    生活补助如何入账?

    发放生活补助: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

    月底结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3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0万元

    生活补助真能免征个税吗?

    注意了:

    ①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给该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②而单位给员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及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福利支出,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

    该软件公司发放给员工的自以为是的补助,完全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且人人有份,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快看看相关政策吧

    ①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一、…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会计人员慎重提醒

    (1)财务人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节税,但是一定要正确恰当地利用政策,不要歪曲税收政策,利用优惠政策不要过于激进,应慎用政策;

    (2)所有的纳税筹划其实都是源于会计人员没有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尽情享受;

    (3)依法、合规、恰当、合理地享受我们应该享受的优惠,既是国家给纳税人的权利,也是我们作为企业会计人的义务;

    (4)财务人员在节税的同时,切记不要刻意地为了省税而节税;

    (5)不符合业务真实面貌的节税,其实就是偷税会计人员必须慎重节税!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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