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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公司买辆上百万元的汽车,竟然也允许一次性在当年税前扣除了!

郝守勇 /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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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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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税[2018]54号

    案 例

    我公司假若2018年6月份买了一辆经营用汽车,价值100万元,增值税16万元,如何做账?若是201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9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是否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 复

    1、2018年6月购进汽车

    借:固定资产-汽车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116万元

    2、若是不考虑净残值,按照5年来折旧,2018年度折旧(7-12月份半年)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1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万元

    税务上2018年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100万元,折旧产生的税会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10=9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90-90)×25%=25万元。

    提 醒

    (1)必须是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2)所有行业都可以适用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3)购买的房屋、建筑物这些不动产的固定资产不适用于上述一次性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  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7日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0日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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