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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取得的17%专用发票必须在5月1日之前认证吗?

郝守勇 /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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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最近好多会计人员都在问,取得的17%专用发票必须在5月1日之前认证吗?若是5.1之前没有认证,5月1日后认证还让按照17%抵扣吗?

    疑问

    最近好多会计人员都在问,取得的17%专用发票必须在5月1日之前认证吗?若是5.1之前没有认证,5月1日后认证还让按照17%抵扣吗?

    现在统一回复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60日,而不是必须在2018年5月1日之前认证完毕。

    (2)销售方缴纳了17%的增值税,购买方就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

    政策参考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财税〔2018〕32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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