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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说明,“无偿使用”带来的税务风险!

郝守勇 / 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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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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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无偿使用”会带来哪些税务风险

    案例1 无租使用房产

    案情介绍:

    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商业房一层对外出租给业户,杉杉服饰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挺高,因此跟业户私下达成了一个无偿使用房产的协议,有意隐瞒了每年近100万元的租金。

    税务风险

    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案例2 无偿提供借款

    案情介绍:

    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闲散资金1000万元无偿出借给客户使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

    税务风险:

    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十四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无偿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除特殊规定外)增值税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3 无偿使用员工汽车

    案情介绍:

    杉杉服饰公司自己没有汽车,但是经常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用于经营业务,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了一个无偿使用车辆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不支付租金,但是负责报销加油费、通行费等车辆费用

    税务风险:

    无偿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导致车辆相关费用存在不合理性,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涉税建议:

    除了公司跟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外,还应取得租金发票(员工车辆租金可以申请代开动产租赁发票),同时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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