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车牌不清处罚被撤销"而处分执法交警值得商榷
因“对车牌不清处罚被撤销”而处分执法交警值得商榷
前几天,一段某市交警拍摄的普法视频爆红网络,视频中几位交警现场执法,专门针对机动车号牌不清进行处罚。
当执法交警对某驾驶员实施处罚时,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驾驶员对是否不清的认识与执法交警有明显差异。在驾驶员看来比较清晰的车牌,在交警眼里却属于“号牌不清”。
当底怎么样算“号牌不清”?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占主导地位,这个裁量尺度掌握在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手中。对于裁量基准,应当统一,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在适用裁量基准时,应当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可问题就是出现在这个裁量基准上,这个尺度让网友们大跌眼镜,网友看来明明算是清晰的号牌,怎么就是不清了?这说明了一个问题,该交警把握的裁量标准,严重脱离了社会公众的理性认识。
视频发出后,该市交警部门及时撤销了处罚,控制住了局面。但同时又在微博中提到,也对当事三名交警进行了警告处分。这个处分就又值得商榷了。
我们可以看出,该视频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号牌不清的危害,警示驾驶员们及时检查号牌,防止出现这种违法行为。它不同于一般的执法过程录像,可以说,这个视频是作为普法案例制播的。视频中的几例处罚,也确实做到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而且,这种普法视频应该是通过单位审批的,执法过程和结果也应该是被审核认可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一个专门“定制“的执法行为被撤销,处分执法人员似乎也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