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记不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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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计处理》
首先,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均已经作废,具体如下:
财会字〔1995〕10号: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综字〔1995〕5号: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切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其次,定义究竟属于什么东西。
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可见上面几个是平行的,都属于政府性基金。
最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教育费附加作出了规定,所以同理计入“税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