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八一八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王小鱼 / 2018-01-16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增值税
  • 所得税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意义上的“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二、所得税意义上的“非正常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以存货为例,将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纳税申报要求与增值税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对比可知: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包括企业所得税正常损失中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非正常损失中的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以及与管理不善无关的损失。

    也就是说,从所得税的角度,只要是相关的、合理的损失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按照规定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即可,并没有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一说,而只有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之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王小鱼

    作者
    • 王小鱼 CPA,CTA,江苏省国税局领军人才。十二载税收实践经验,对所得税、国际税收、营改增等各种税收政策颇有研究。关注财税法,善于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运用税收及法律政策。
      微信公众号:WXYTAX;新浪微博:王小鱼税频道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