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话说滞留票、失控票

王小鱼 / 2016-05-25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发票相关
  • 会计技术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滞留票和失控票,无论对于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是应当引起关注的重点区域。谨以此文,抛砖引玉。

    常有人问滞留票,失控票。月黑风高,夜来雨多,听小鱼唠一唠~

    一、滞留票

    (一)什么是滞留票?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已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滞留票产生的原因

    1.发票丢失未认证。管理不善造成发票流失或邮寄过程中丢失。A.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B.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销货方拒绝提供发票。通常情况是由于购货方久拖不付相关购货款,销货方以此种方式追讨款项。若发票开具后180天购货方依然未收到发票,则形成滞留票。

    3.两头不入账偷逃税款。部分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造成滞留票的形成。

    4.收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没有资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如营改增之前的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等。

    (三)滞留票的税收处理

    1.发票丢失未认证。

    若超过180天未认证,则形成滞留票,无法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企业可以根据留存的发票联或销货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所得税前成本费用的扣除。

    2.销货方拒绝提供发票。若发票开具后180天购货方依然未收到发票,则无法抵扣相应进项税额,相应的成本亦无法进行扣除。

    3.两头不入账偷逃税款。

    通常情况下滞留票信息极易取得,税务机关通过抄报税数据与认证数据比对即可发现。

    若发现利用滞留票两头不入账进行偷税的情形,除了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税款、滞纳金,查补罚款以外,还有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4.收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没有资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对于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形,只要该笔货物销售交易不属于以上情形,销货方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货方取得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应的成费用本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另外,普通发票也有可能存在滞留的情形。虽然普通发票没有抄税报税信息,普通发票的滞留信息难以取得,但随着总局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代码》的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据以计算抵扣的滞留票信息的取得将不费吹灰之力。

    二、失控票

    (一)什么是失控票

    失控票,顾名思义,就是失去控制的发票。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名词解释中,失控是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

    (二)失控票产生的原因

    1.未按时报税;

    2.企业走逃;

    3.丢失空白专用发票。

    (三)失控票的税收处理

    1.销货方已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未申报纳税

    若销货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购买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购货方企业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址考察过了,货也到了,款也付了,等到认证抵扣完了,税务局来找事了。为啥呢?销货方走逃了,发票失控了。抵扣的进项需要作进项转出。

    固然,“善意取得”是个很难去界定的难题。然而,作为真正“善意取得”的购货方企业,笔者觉得有点冤。为啥走逃企业犯的错,却要购货方去承担?

    3.丢失空白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滞留票和失控票,无论对于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是应当引起关注的重点区。谨以此文,抛砖引玉。

    王小鱼

    作者
    • 王小鱼 CPA,CTA,江苏省国税局领军人才。十二载税收实践经验,对所得税、国际税收、营改增等各种税收政策颇有研究。关注财税法,善于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运用税收及法律政策。
      微信公众号:WXYTAX;新浪微博:王小鱼税频道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