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逻辑不严谨=败诉?

张海涛 / 2017-12-17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案解析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甲产品只能由A公司生产,A公司生产完成后,将其80%销售给B公司,B公司将购买甲产品的90%销售给C公司。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均未将甲产品卖给D公司,但D公司开具了销售甲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E公司。

    是否可以据此得出结论:

    1、D公司不具有甲产品的货源,不可能真正销售甲产品;

    2、E公司接受D公司开具销售甲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属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稍作分析,就会发现,上述结论根本不可能成立。因为在理论上还存在着无数种可能,D公司可通过别的渠道购买甲产品。如A公司还有20%的甲产销售给F公司、G公司等其他客户,而D公司完全可以从该类其他客户、其他客户的客户、其他客户的客户的客户……中购买取得甲产品,然后再将购买取得的甲产品进行销售。

    但在实务中,还真有税务机关对上面的结论均予认可!

    案例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7)辽01行终838号

    案例事由:根据有关线索,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沈阳二稽查局”)认定,辽宁万鑫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药业”)于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未从金贸公司购进过由新马公司生产的开顺(沈阳二稽查局认定,金贸公司不具有开顺货源),但却接受金贸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为开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01组,不含税金额为66,251,950.73元,税额11,262,831.87元,价税合计77,514,782.60元。2017年3月1日向原告作出沈国税稽二罚(2017)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万鑫药业(注:按接受金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1,262,831.87元的罚款。

    一审审理:沈阳二稽查局依据CTAIS系统数据,认定2010-2012年3月期间,新马公司向沈阳悦德瑞驰医药有限公司开具销售货物发票金额占新马公司销售发票总额的87.44%,沈阳悦德瑞驰医药有限公司向河北德泽龙医药有限公司开具销售货物发票总额占其销售发票总额的90.22%,而同期新马公司、沈阳悦德瑞驰、河北德泽龙均未向金贸公司销售过开顺,而认定金贸公司不具有开顺货源不能成立。

    因药品具有流通性,沈阳二稽查局在未取得金贸公司的财务凭证,未核实金贸公司开顺药品业务往来的前提下,即未排除金贸公司通过其他公司购进开顺药品的可能性,仅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开票信息中无金贸公司,而否定金贸公司具有开顺货源,不能向万鑫药业提供开顺药品的结论不能成立。

    如果沈阳二稽查局认为万鑫药业与金贸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关系,沈阳二稽查局应当查清2010年-2012年3月期间万鑫药业购进的开顺药品的来源。故沈阳二稽查局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万鑫药业与金贸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开顺药品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属于未查清基本的案件事实就认定原告接受虚开,应予撤销。

    一审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款(一)、(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7年3月1日做出的沈国税稽二罚(2017)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承担。

    一审判决后,沈阳二稽查局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负担。

    张海涛

    作者
    • 张海涛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
      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