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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普票,没事?

张海涛 / 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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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虚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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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在业务发生时,只要在同时满足上述规定(活干了,钱收了,票开了)的三个条件,就不属于虚开发票。反之,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开出去的发票就属于虚开。

    实务中经常看到这样的现象:张三给自家孩子报了一个课外辅导班,缴费后索要发票,要求开自己所在公司A的名称,培训机构毫不犹豫就把发票给开了,当然是普通发票。对于培训机构而言,在和公司A无任何实际业务的前提下,为其开具的发票,就属于典型的虚开普通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严重,人人谈之色变。而类似于培训机构如此非常常见的虚开普通发票,是否没事呢?

    一、如何定义虚开

    日常经营中,如何判定开的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呢?对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界定,未查询到有关政策要求。但我们可以借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业务发生时,只要在同时满足上述规定(活干了,钱收了,票开了)的三个条件,就不属于虚开发票。反之,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开出去的发票就属于虚开。

    二、虚开普通发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到了吧,只要虚开,按照上述规定,不管金额多大,都要罚款,起步价5万元以下。

    三、虚开普通发票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三条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编者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票、手写发票等均在此类),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到底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呢?再看下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结论

    正所谓:无知者无畏。既然已经知道了,那就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定要遵从古人教诲:小心行得万年船!

    张海涛

    作者
    • 张海涛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
      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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