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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分期确认收入?

张海涛 / 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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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期收款
  • 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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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政策要活学活用,切勿照本宣科!

    如果有人问你:树上有3只鸟,猎人开了一枪,还剩几只?

    如果你的答案还是:没有了。

    那我只能很无奈得提醒你: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啊!

    答案应该是什么呢?

    无解。

    为什么?

    因为问题描述不清,你不知道树上的鸟是活的还是死的,是真的还是假的,即便是真的,也不知道是不是有耳聋、眼瞎、智力障碍、神志不清的;你也不知道猎人的枪是真枪还是假枪,即便是真枪,也不知道是无声还是有声,即便是有声,也不知道打这一枪是否卡壳……

    各种可能性无穷尽也,你说答案是什么呢?

    标题所提的问题与上面的问题类似,如果你毫不犹豫地回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那下面的内容你可一定要好好看了,当然最好能背下来,这样印象会更深刻。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一)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二)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101  主营业务收入,第三条第(二)款: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四)企业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增值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分期收款提供服务

    (一)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101  主营业务收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其收入按以下方法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四)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五)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实务注意问题

    理解了上述政策,实务中困扰很多人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一)提前开发票不一定确认收入

    如上述规定,提前开发票只能说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不一定要确认收入,相关的账务处理就不需列示收入类科目。

    (二)不开票不一定不确认收入

    如上述规定,只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就需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满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要求的话还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无论发票是否开具。

    友情提示:政策要活学活用,切勿照本宣科!

    张海涛

    作者
    • 张海涛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
      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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