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春天来了吗?
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质监局、外汇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指示(商贸函[2017]759号《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把退税责任主体明确为生产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对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出口并以自营名义办理退税,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错误的理解为外综服企业是退税主体,这么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在国税公告2014 13号里已经明确过货物还是生产企业销售给客户的,外综服企业只是代理其出口而已。但由于外综服企业还要为生产企业提供退税服务,于是又规定生产企业可把该货物开具专票给外综服并由外综服办理退税(注意:这只是为了方便外综服办理退税才开具专票的,并不是生产企业把该货物销售给外综服企业了)。
正是因为国税公告2014 13号规定生产企业开具发票给外综服、外综服以自营名义出口并退税的规定,误导了很多人认为生产企业已经把货物销售给外综服了,外综服是退税责任主体的解读。试想一下,如果该票货物客户不付款了,外综服会给生产企业付采购货款吗?再试想一下,货物除了质量问题,客户是找生产企业还是找外综服索赔呢?
答案显而易见,生产企业(或假借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贸企业)才是责任主体,外综服只是代理出口,并提供退税服务而已。
商贸函2017 759号明确退税责任主体并规定外综服代办退税,外综服在办理该类退税时不再是以自营出口的名义申请退税了,而是把代理生产企业出口并办理退税的业务与自营出口退税分离,相应的退税申报系统已经升级为2.0.9.171001版本,该版本实现了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单独申报:
对生产企业来说,如果需要外综服企业办理退税,则需要先做代办退税备案:
外综服企业也需要做代办退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