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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侃新政:建筑服务营改增新补丁

愚者 /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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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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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58号文不是起点,也肯定不是终点,补丁们,冲过来吧!

    毛主席曾经教导过我们,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这话用在我们轰轰烈烈的“营改增”身上应该说一点也不夸张。

    财税人对于营改增的补丁文件,几乎已经到了宠辱不惊的境界。一文出台,千家解读,万人评论,怎料一个答疑就可能樯橹灰飞烟灭。所以依旧如此了,就让他补丁去吧,反正最终会有一个大家相对一致的处理办法。

    其实不是想吐槽,营改增走到今天,一张发票管理一个占全国财政税收收入40%的第一大税种,全行业、全流程、多业态、各类过渡期政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瞩目的一个大事件。应该说,这是一次伟大的税务改革,而且比起阿三国“无空调酒店12%税率,有空调酒店18%税率,有空调五星级酒店28%税率”的任性改革相比,我们的政策大抵还是理性的。

    虽说大家已经处变不惊了,但就在今天政策主管部门悄然发布的一个新的补丁文件,还是引发了不小的波动。我被刷屏了,你呢?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今天悄无声息的挂在了MOF的网站上,虽说SAT没有同步直播,但依然有每天都习惯性去几个网站包括税政司的二级页面都要刷几次新政的筒子来说,还是非常及时的发现了,而且截屏、文字、自媒体,纷纷转载。

    小谷说税最近也是诸多犯懒,新政出台其实都没再仔细研究研究,复制粘贴也就贴出去了。实在对不住一众粉丝。今天就接着这个补丁的话题聊一聊58号文。

    58号文的题目就很显眼,“关于建筑服务等……”。我经常在课堂上说一个笑话,就是在最后一轮营改增中,RE是长子,各种红利铺天盖地,扑面而来,但却恰逢房地产业的飙疯之年,利润增长早就超过了税收影响,一些房企甚至只剩时间数钱,根本无暇顾及税负的问题;CB是次子,虽然在长子面前常常抬不起头,但受宠,也会哭,所以各种补丁文件不断;FB像是后娘生的,反正是没人想正儿八经的管,最终也是各种补丁出台却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一团乱麻;LB就有点像丫鬟生的,生出来(36号文)之后,就再也没人理了,殊不知穷人家的孩子也是孩子,吃喝拉撒一样少不了。但你政策不明确,那就只能由番邦来解释咯。于是就出现了某省国税说:酒店房间里的迷你吧消费应该按销售货物17%计税,但该省的省会国税说:迷你吧属于住宿也的混合销售,按6%计税。

    书归正传,建筑业的营改增故事还是比较多的,早在1999年,国家已经开始对建筑业在内的部分行业进行了营改增测算。时,建设部计财司力争:“建筑业是微利行业”“建筑业的进项税扣除有困难”,进而无果。在本轮营改增后,应该说有一系列的文件在努力解决建筑业在实际增值税征管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但由于市场模式和行业特点等诸多原因,建筑业的特殊业务模式实在太多,所以问题仍未得以完全解决。58号文的出台,恰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建筑业在增值税实际征管中的一些未决问题。

    甲供建筑服务算不算甲供材问题

    这是个特别有意思的话题,总分包普遍存在于这个行业里,但由于增值税可抵扣等诸多原因,总包方对分包商分包项目自行提供建筑服务算不算甲供材,确实未与明确,而且甲方强行要求乙方开具11%税率发票的情形亦屡见不鲜。

    于是,58号文明确,甲供建筑服务属于甲供材,而且不存在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的调款,而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就是,不但是甲供材,而且就是要简易。下游企业获利,保护弱势群体,有意义。

    建筑业预缴税款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我常开玩笑说,增值税更像是一个权责发生制外衣下的收付实现制,这不只体现在常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诸多特殊定义上,还存在于针对建筑、租赁业的预售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等方面。

    而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有非常特殊的点。比如建筑业采取预收款方式收款是常态,建筑业总分包也是常态,营改增后,建筑业允许按总包扣减分包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但预收款时就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那么预收款到底收取合同金额的多少比例才不至于多缴税呢?这个就有点难了,因为预收款时全额纳税,实际核算时差额纳税。预收款多的话,从整个项目上看,就会出现多交。

    58号文的第二、第三条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

    但算不算是建筑业的利好呢?也算,也不算。因为本来就是58号文的方法才是对的。换言之,租赁业预收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我也不觉得就有道理。但租赁业存在一个交钱开票的自然规律,所以也勉强说得过去。

    总分机构还能否有机会申请汇总缴纳

    58号文全篇说了一堆建筑业、贴现转贴现业务,结果在末尾来了一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这是一句什么话呢?原文是“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合并纳税不就是汇总缴纳吗?那是不是之前一起玩耍时说好了总分机构可以申请汇总缴纳就不算数了呢?我忽然有一种“不想和你玩了,要给你告老师”的冲动。但冷静想想,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文件并没有废止,也就是说还有机会汇总申报纳税。但换言之,以前也几乎不存在需要请两位大佬帮忙批准汇总申报的先例,基本都是省内有机会汇总,跨省成功率几乎为0。

    但这条突然乱入的废止条款,也着实让人胆战心惊,是不是国务院的话*没有力度了呢?

    *注释: 2016年1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 》(国办发[2016]78号),对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提出了意见。其中从强化政策支持角度提出:(十六)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规定。

    我想应该还是可以继续的,但这个废止是不是后续可能有一些比较细致的官方解读呢?拭目以待吧。

    总之,缝缝补补又三年,终究还是一件好事,好过大家因为没有文件忍着一些委屈,也好过为了一个业务场景的税务处理上演《我猜、我猜、我猜猜猜》。58号文不是起点,也肯定不是终点,补丁们,冲过来吧!

    小谷说税

    作者
    • 愚者 6.5年税务征管查工作经历,现为四大税务咨询经理,目前主攻间接税方向。公众号:小谷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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