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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版: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和个人分别如何申报个税?

张钦光 / 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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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薪金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为什么起名叫:实操版,是因为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设置的问题,派遣单位根据个税法规规定,申报单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不扣除起征点,直接按适用税率申报个税无法实现。。所以文中解析政策以及实务案例时,做了可落地操作的修正。

    问题:取得两处或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和个人如何申报个税?

    从境内两处或以上地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和个人如何申报个税?这个问题,税法规定的很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解析:企业和个人的具体申报方法

    一、企业的申报方法:

    1、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企业属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关系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然而遗憾的是,2016年上线的金三申报系统,截至目前,不能解决派遣单位不扣减起征点3500元直接全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问题。因此在实务中,雇用单位在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扣减35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后计算申报个税,派遣单位在申报时只扣减3500元,然后计算申报个税。

    但愿后期的申报系统会进行相应调整,使政策规定和申报系统能够完美衔接。

    2、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企业不属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关系,互不了解。

    企业无法洞悉个人在其他单位的收入状况,因此可以根据其在本企业的收入状况,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自行为其完成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申报,无需理会纳税人的其他地方的所得。

    二、个人的申报方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案例:实务解析

    孙某受A公司委派,在B公司任职,A公司每月发放3000元工资给陈某,B公司每月发放给孙某工资4500元。期间,孙某自行应聘在C公司进行工作,每月取得薪水3800元。

    不考虑其他扣除项,A、B、C公司以及孙某应如何进行所得税个人申报?

    一、A、B公司属于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按解析:

    1、A单位属于派遣单位,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孙某所得,不扣减费用,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3000×10%-105=195元;

    2、B公司属于雇用单位,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孙某所得,应扣减3500元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4500-3500)×3%=30元;

    二、C公司无法获知孙某在其他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孙某所得,应扣减3500元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3800-3500)×3%=9元;

    三、孙某取得三处工资薪金所得后,应固定一处自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不得随意变更申报地址。

    孙某收入=(4500+3000+3800)=11300元;

    孙某应缴个税=(11300-3500)×20%-555=1005元;

    孙某应补缴个税=1005-(195+30+9)=771元。

    以上是正确的处理方法,然而由于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的设置问题,目前只能根据具体情况修正处理方法。

    四、切合目前个税申报系统的处理方法:

    1、A单位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孙某所得不足3500元,没有个税产生。

    2、B公司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孙某所得,应扣减3500元后,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4500-3500)×3%=30元;

    3、C公司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孙某所得,应扣减3500元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3800-3500)×3%=9元;

    4、孙某取得三处工资薪金所得后,应固定一处自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不得随意变更申报地址。

    孙某收入=(4500+3000+3800)=11300元;

    孙某应缴个税=(11300-3500)×20%-555=1005元;

    孙某应补缴个税=1005-(30+9)=966元。

    实务:报表填制

    一、企业报表的填制。

    企业根据各自公司的个税计提情况,填制“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表”申报企业员工个税。

    二、孙某自行选择A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合并申报,申报表如下填制(申报表格式各地有不同):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延伸阅读:其他需要合并申报的个人所得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了个人取得多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合并申报个税外,还有个人取得的以下所得需要进行合并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申报方法同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申报方法类似: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张钦光

    作者
    • 张钦光 96年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20年财税一线工作经验,先后为上千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财务顾问,现担任济南金税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济南金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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