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章盖得不清楚,真的不可以重盖?
最近网上炒的特别火的一篇文章《发票章盖得不清楚,可不可以再补盖》,里面罗列了很多不同地市税务机关的观点,基本结论是:发票章盖错了,不能再重盖,否则就是作废票,应该作废重开或者冲红重开。
文章在全国的各大网站炒的特别火,特别罗列了不同税务机关的意见,例如大连国税、泰安国税和宁波国税的意见:盖章出现 不清晰问题,必须视同不合格发票,需要作废重开或者冲红重开。所有持此意见的税务机关对此认定的税法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次,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开具”,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有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针对以上观点,我真的很无语,不知道是我的语文学的差还是各位专家对税法规定的内容认识有问题。
发票专用章改错了,真的不可以补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次,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劝大家仔细再研读一遍:里面只规定了发票需要一次性打印,没有说明不允许二次加盖专用章啊!我理解的是:一次性打印,是规定不允许套打、分联此打印。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发票不同联次记载内容的一致性,仅此而已。你把这个“一次性”扩展到加盖发票专用章上,我就奇怪了,你一次性在发票不同的联次上加盖专用章试试!你是神仙,一次加盖发票不同联次?
奉劝专家做点实事吧,别咬文嚼字,何况你咬文嚼字的结果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求发票各联次一次性开具,没有要求发票必须一次性加盖正确,发票专用章盖模糊了,完全可以重盖!如果各地税务机关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认定重新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能认证,属于不合格发票,我认为纯属于语文学习不好,故意刁难纳税人,应该严厉谴责!
企业签发银行支票的印鉴不清晰可以重盖,开具的发票不允许?这既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真正规定,也不符合中央节约环保的要求。
别曲解《细则》规定,刁难纳税人,谢谢!各路专家,别给纳税人添堵,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