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条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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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二十四条可以看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是对发票的“使用方”进行规范,就是对外开票方的发票是不是按规定使用的,不是规范取得方的。
下面是一家新三板公司公布的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书的内容提几点看法:
1.决定书提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实际应为“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表述不太合适,因为,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所以应为“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2.对白条入账,处罚1000元,按照“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进行处罚是否合适。
沈阳地税曾出台过一个沈地税函[2015]52号文件,其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为对方开具发票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你局请示的付款单位(发票取得方)未能取得发票,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况,不应依据该条款对发票取得方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中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只出现两次,第一次是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第二次就是第三十五条的处罚条款。因此,从第二十四条可以看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是对发票的“使用方”进行规范,就是对外开票方的发票是不是按规定使用的,不是规范取得方的。
所以,对于公告的单位仅就该笔费用进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补税,并征收滞纳金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