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赔偿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遇到了一个案例,某企业的一名员工因工死亡,企业支付的死亡赔偿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属税务机关的解答是,如果列支在福利费里,则按照福利费的列支比例扣除,如果没有在福利费列支,则全额调增。
以下谈谈个人观点,因工死亡的补偿一般会涉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概念类似于死亡赔偿金,其与抚恤金是有区别的。严格来讲,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而抚恤金则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战争中牺牲以及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抚慰和经济补偿(抚恤金来源:百度),因此理论上这两者的支付的主体和法律依据不同。当然,企业员工由于缴纳了工伤保险,其支付主体均为社保机构。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述补偿的标准不同,条例39条规定: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属于补偿的两种形式。
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了福利费列支的范围,其中第三条规定,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属于福利费列支的范畴。
所以,此类支出应先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对于企业额外支出的部分中涉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发生的其他补偿金属于与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应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
这一点在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二十三)中有过类似的解答。
附:解答
问:A公司是大型国有港口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发生治疗、护理、亲属陪同开支、补偿等支出45万元。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后,尚有20万元由公司承担。请问税法对此扣除如何规定?
答:《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参照上述规定,A公司工伤事故发生的治疗、护理、亲属陪同开支、补偿等支出45万元,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后,尚有20万元由企业承担。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关证据,属于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