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时附赠客户其他商品在会计以及税收上如何处理,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Q:我公司在销售电器时,每销售一台电器时附赠客户一桶食用油,附赠的食用油是否可以作为宣传费处理?
A:贵公司的这种做法属于促销赠品形式,即销售主商品的同时赠送从商品,它不应属于宣传费的形式。
对于类似买一赠一、买主赠从的促销活动,其中的赠送并非无条件,而是以买主商品为前提,所以应当把买和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采用类似于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将买主商品部分的总价确认为销售收入,所售出商品和附送赠品的成本均转为营业成本,不用单独把其中的赠品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在开具发票方式上,由于销售主商品的同时赠送从商品,这种赠送是企业促销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要免掉促销商品(从商品)的税款,开票时可以考虑将赠送商品的价格体现在商业折扣上,如企业销售主商品1000元的主商品,赠送100元的从商品,在开具发票时,开具主商品1个,金额1000元,另开具从商品,金额1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100元的折扣。即:发票第一行开具主商品1000元,第二行开具从商品100元,第三行开具折扣100元,这种开票方式是合理的。这样开票方式的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