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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施行税收征管新方式, 商品“先放后审”利于行

王文清 / 20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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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退税
  • 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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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发表于《进出口经理人》2017年第1期

    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海关施行自报自缴、先放行后审单的新税收征管方式,并颁布《关于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2016年62号公告)(以下简称“新政”),对进出口商品原申报方式进行改革。

    新政为引导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违法惩戒提供了操作依据,保障了海关统一执法,提升了通关货物的便利化。那么,此次海关新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方式、适用范围及税收风险,您又知晓多少?

    海关新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利在哪?

    改革就是一次蜕变,2016年海关总署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从组织实施的时间、口岸、商品都做了专门规定,打破原有先审核后放行的模式,采用先将货物放行后抽查审核的方法(先放后审),并有重点的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试点。与以前通关方式不同的是, 进出口企业完全靠自觉缴纳税费,在商品通关方面占有主动性,并且海关在审核时也灵活机动,能够节省商品通关的时效。不过,并非所有的报关商品都可以享受这个“福利”,还要适用62号公告所规定的商品范围。“先放后审”方式主要分来两个步骤:一是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二是税收要素审核后置。

    1. 商品通关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办理自报自缴时,先进行海关预录入,在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并确认后,连同商品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申报地海关,当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办理相关缴税手续。同时,进出口企业可以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纸质税款缴款书。

    2. 税收要素审核后置

    试点前一般的通关流程是报关后再进行审核,当海关审核无误后,才办理缴税和放行手续。而新政规定进出口企业商品放行后,海关对其申报的价格、归类和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遇到特殊情况时,海关可以实施商品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

    可以看到,海关新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大大方便了企业通关速度,提高了海关的工作效率。如某企业在尝试新政后,商品从通关到进境的时间由原来的2~3天缩减为1天,既简化了手续,又减少了留仓时间和账期,着实让企业看到了先放后审通关放行方式的便利化。

    税收征管方式改革适用范围——都有啥?

    此次,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实施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商品。

    1. 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80章商品的“锡及其制品”、第81章商品的“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82章商品的“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等。

    2. 在上海口岸海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章商品的“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85章商品的“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90章商品的“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

    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3. 在上海口岸空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章、第85章和第90章商品(限上海海关注册进出口企业、单位,不含快件)。

    4. 在北京宁波口岸进口的《税则》第84章、第85章和第90章商品,分批纳入试点范围。其中,《税则》第84章、第85章和第90章商品的试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他均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施行。如果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在规定的实施时间后才能享受此“福利”,而且进口商品口岸和商品类别也有限制。

    海关实施新税收征管防范风险——有哪些?

    2016年,海关实施先放行后审核的新税收征管方式后,其税款缴纳及缴款书的开具完全依靠企业自觉的纳税遵从性,该凭证不在具有海关行政决定主观属性。因此,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准确计算并上缴应纳税款,必然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

    1. 进口商品价格应当准确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因此,进口商品成交价格是否准确十分重要,它直接影响到进出口企业缴纳税款的准确性,特别是海关实施先放行后审核新政后,海关放权于企业自行控制,相对而言,税收风险的责任重心就转移至企业本身。如果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限制随意定价,海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价格进行核定,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采取税收要素审核后置原则进行处理。因此,进出口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准确的完税价格。

    2. 通关提速影响商品准确归类

    海关实施先放行后审核后,通关时间相对缩减,进出口企业的办事效率也应自行提速,否则会忙中出乱。因此,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要求,理顺申报程序,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口货物进行准确的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以避免受到海关的处罚。

    3. 环节操作错误应当自觉纠正

    在实际通关操作中, 进出口企业如果出现进口货物商品归类错误、税款缴纳不实等行为时,应当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否则,海关有权补征进口商品的关税,并进行处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如果出现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还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进出口企业要依法遵从,不可出现故意违反海关规定的不法行为,以避免进口商品操作中的责任风险。

    (作者单位: 王文清,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汪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王文清

    作者
    • 王文清 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干部学院教授,山东国税12366坐席专家、山东国税系统出口退税兼职教师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培训中心兼职教师人才库成员。中国税网(中国税务报)税收政策特约撰稿人。
      微博:出口退税文清工作室
      微信公众号:出口退shui文清工作室(wwq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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