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资金占用税务风险提示
年末将至,建议各个单位尽可能的将关联方资金占用性质的往来款清理干净。关联方往来一般分两种,一种是业务往来,即关联方直接因为购销业务,劳务形成的往来款。另一类是关联方资金占用,即关联方之间因为资金拆借业务发生的资金余额。
根据36号文: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面两条可以初步判断,关联方资金占用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即使没有约定资金占用费,也可能被要求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当然更厉害的是:
根据某地区国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问题答复:
“一、请问关联企业拆借资金,不收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吗?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要缴纳增值税,那么非关联的普通拆解资金要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关联企业发生统借统还业务,如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该地区的纳税人就比较郁闷了,一点逃的机会都没有。但是针对这个情况,我们可以考虑适当的安排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例如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来支付,可以按照一个较低的收入金额来纳税,而且给税局也有个交待。如果被查的话,需要补纳税基本上就得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进行了。所以为了尽量少的给税务局添麻烦,我们还是在年底前把关联方资金占用该还的都还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