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编者按:实务中,企业之间借款,同一集团企业之间资金相互拆借,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方是否都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个问题值得所有企业关注。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6月1日从上海如意集团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5%,使用期限2年,按季支付利息。请问吉祥公司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二、实务分析
(一)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服务—货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1.贷款服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间拆借资金属于贷款服务,应按收取得利息按“金融服务—货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借入方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案例解析
如意公司2016年第二季度应收利息25万元,并向吉祥公司开具发票。吉祥公司未取得发票,其支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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