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用于食堂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难题
编者按: 纳税人外购用于员工食堂的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是否有其办法可以抵扣呢?请看本文教你如何抵扣。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外购用于员工食堂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3万元。请问该项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小结:纳税人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案例解析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吉祥公司购进的固定资产专门用于员工食堂,属于专用于集体福利购进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是否可以筹划一下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呢?
筹划方案:可以在食堂单独隔一个房间,作为会议室,并配置一定的开会用的音响和话筒,并在大的房间搭建一个讲台,以备召开员工大会时做主席台之用。
通过以上安排,原来的食堂不再是专属食堂,而是公司的食堂和会议室,则外购的固定资产不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13万元可以抵扣。
学习税法,需要灵活运用,则可给企业节约成本,创造收益。小伙伴们,知道怎么抵扣了吗?没有抵扣的同学快快来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