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大坑09:营改增后修缮不动产外购的工程造价鉴证费分2年按3:2抵扣吗?
案例概况
西北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17日支付修缮不动产外购的工程造价鉴证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税款45,283.02元,价税合计800,000.00元。问该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按3:2抵扣?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结:除取得符合条件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外,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且只能是购进的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2.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3.增加不动产原值必须超过50%。
三、案例解析
前文已经分析,必须且只能是购进的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且增加不动产原值必须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本案例取得的是修缮不动产外购的工程造价鉴证费,并不是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而购进的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因此,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是可以自取得之日起,在次月申报期内一次性全额抵扣。
必须特别说明的是:
1.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环境评估、建筑图纸审核等服务不需要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
2.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环境评估、建筑图纸审核等服务,如果按照分2年抵扣进项税额,即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存在当月起第13个月不让抵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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