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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李冼 / 2016-11-18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经济补偿
  • 解除劳务合同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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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通过以上分析,我想大家就这个话题一定有一个更准确的认知,特别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有更深刻的理解。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的员工王五是一名机修工,因其不能对公司最新高科技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经多次培训仍无法上岗,2016年11月11日,吉祥公司与王五协商,若王五愿意自动离职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吉祥公司可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万元。试分析企业支付离职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小结: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等合理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案例解析

    企业支付离职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01: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欲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不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不得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观点02: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持该观点的同学认为,吉祥公司为了提高现代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保养能力,解除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可以快速处理劳资纠纷,招聘合格机修工,有利于提高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保养效率,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到底哪个更有道理,我们继续深入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税前扣除中的收入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发生的支出种类很多,形式各异,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的关系也呈多样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与支出的关联、配比等原则要求,并非所有的企业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各国企业所得税法一般都只是允许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也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原外资税法对此没有直接作出规定。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明确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发生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支出都必须遵循的两个指导性原则,也是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 例规定各项扣除项目、标准、范围、方法等的依据。但是,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何种条 件下构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出于立法体例和整体框架的考虑,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其进行直接界定,而这又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所以实施条例有必要对此作出界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与取得收入有关”本身是一个弹性相对比较大的不确定概念,若将任何与企业所取得的收入有些联系的支出,都界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那么势必无限制地扩大了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架空了支出扣除中的相关性原则,因为企业任何形式的支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可以与企业的收入扯上关系。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进一步落实税前扣除中的相关性原则,本条 进一步将其界定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这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本意和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

    所谓“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一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用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等支出,就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虽然企业的这类支出,并不直接或者即时地表现为相应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一般经验或者判断,如果这种支出所对应的收益,将是可预期的,那么这类支出也就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如企业的广告费支出,虽然这些支出并不能即时地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社会上一般理性人的理解,这类广告将提高企业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知名度,提高其在消费者之间的认同度等,进而推动消费者购买它们的产品或者服务,提升或者加大企业的获利空间,故其也应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此,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发生的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的个人支出,与企业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直接相关”这个词具有不确定性,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建议删除“直接相关”的限制。考虑到任何语言文字的表达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绝对确定、机械适用的法律文字可以说是不存在的,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还要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去执行,“直接相关”虽然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它符合立法的一般习惯和要求,符合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的需要,符合税收制度的要求,也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指引和限制,故有必要予以保留。

    无独有偶,我们看看这个话题税务大咖小陈税务怎么说?

    小陈税务

    通过以上分析,我想大家就这个话题一定有一个更准确的认知,特别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有更深刻的理解。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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