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把自己卖了还替别人数钱系列02:秘书擅自修改分红决议补缴税款遭处罚
案例概况
如意集团公司投资6亿元成立全资子公司长沙如意公司,如意集团和长沙如意公司共同投资2亿元成立武汉如意公司(如意集团占股55%,长沙如意占股45%)。2016年3月24日武汉如意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对武汉如意公司2015年度以前利润进行分配18,000.00万元,长沙如意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分配8100万元给集团公司。如意集团公司总经理秘书认为,长沙如意公司是如意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如意公司直接将18,000.00万元全部分配给如意集团,公司财务根据总经理秘书的要求,做了相应财务处理。2016年10月26日,如意集团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对如意公司账务处理检查认为,武汉如意公司将应分回给长沙如意公司的8100万元不属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应符合3个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收入。
案例解析
如意集团直接从武汉如意公司分回本应分给长沙如意公司利润8100万元 ,不属于如意集团直接投资于武汉如意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不能免缴企业所得税,应缴企业所得税额2025万元、滞纳金和罚款。
本案如果由武汉如意公司将8100万元分配给长沙如意公司,再由长沙如意公司将收到的8100万元直接分配给如意集团,则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额2025万元、滞纳金和罚款。
真是的,又被秘书卖了... ...
反思
除了“由武汉如意公司将8100万元分配给长沙如意公司,再由长沙如意公司将收到的8100万元直接分配给如意集团”这种方法外,还有什么办法处理后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额2025万元、滞纳金和罚款呢?
请大家积极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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