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大坑02:居民企业将其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作为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概况
北方如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其全资子公司天津如意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税为-500万元,如意集团在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其作为投资损失在税前扣除。2016年10月10日如意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税务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时,要求如意集团调增应纳税所得税5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滞纳金9.375万元、罚款62.5万元。请问税务机关处理是否正确?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小结: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且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总结: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只能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三、案例解析
如意集团2015年年度纳税申报时,将其全资子公司天津如意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亏损500万元,作为投资损失自行抵扣了2015年度的纳税所得,违反了现行税法的规定,应按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滞纳金9.375万元、罚款62.5万元共计196.875万元。
慎重提醒各位纳税人,阅读和学习税法时须一字一句的学习原文,准确把握税法的有关概念。否则,一旦适用法律错误,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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