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确认大坑,你中招了吗?
案例概况
上海吉祥公司和杭州吉祥公司是北京吉祥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吉祥公司2014年12月经会计中介机构审定后净资产分别8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杭州吉祥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2015年1月8日北京吉祥集团公司以其持有上海吉祥公司的25%的股权对杭州吉祥公司增资2000万元(合同约定1月8日生效),请问北京吉祥集团公司该笔业务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必须知道: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案例解析
如果杭州吉祥公司在2016年1月7日以前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间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杭州吉祥公司在2016年1月7日以前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以合同生效之日,即2015年1月8日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伙伴们,赶快收藏吧。否则,不小心中招,掉坑里了,后果你是知道的... ...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