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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出口的报关及财税处理

王术芳 /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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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样品的出口,有三种模式: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3.非报关快递出口

    样品,指免费(或向客户收取样品费)送给客户的用于宣传本企业产品或供客户试用的货物。

    样品的出口,有三种模式:

    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

    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

    3.非报关快递出口

    注:原货样广告A和货样广告B报关模式取消,统一修改为货样广告品(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

    1.一般贸易报关出口

    该业务模式一般是针对向客户收取样品费时采用的,该模式把样品直接作为正常出口货物来操作,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

    财税处理:直接确认收入成本、申请出口退税。

    采用该模式时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如果没有取得样品的进货发票时,不建议采用该进出口财税通模式。因为没有进货发票没法申请退税或免税,直接按一般贸易出口后无法享受退税或免税,只能视同内销征税。

    2.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

    该模式原来叫货样广告A,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将该监管方式改为货样广告品,并取消了货样广告B这一监管方式,自2016 年7月1日执行。

    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全称为“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该模式只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论是否收取外汇都可采用。对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若要出口样品,则只能采用委托模式按一般贸易报关或者直接走非报关快递模式。

    按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样品,如果是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可以确认出口收入并申请退税;也可以直接走销售费用增值税享受免税;如果是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则直接确认销售费用并申报免税即可。确认销售费用的,需要注意所得数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3.非报关快递出口

    非报关快递出口,指由快递公司报关(集中申报)出口,即海关信息不显示出口企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 19号,自2016年6月1日起,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货物可直接走非报关快递。(实务中对此类模式还是沿用以前的货值600美元以下,重量60公斤以下)。

    哪些样品可以走这个模式呢?主要是那些免费赠送的样品,并且企业不想在账面显示的一些样品,即不收汇也不报关。

    该模式的正规财税处理: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确认销售费用、汇算清缴时所得税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非正规财税处理:不记账、不申报。

    对于那些向客户收取样品费的,如果采用该模式的话,需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确认销售费用、汇算清缴时所得税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当然,实务操作中没这么傻的企业,对于此类收费样品,一般都是暂按预收款处理,等实际货物出口时,调整出口报关金额,把原来的样品金额并入以后的出口金额中报关出口。

     王术芳

    作者
    • 王术芳 海关总署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聘讲师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
      全球贸易通外贸微学院联合发起人
      某进出口集团财务总监
      河南豫满全球跨境电商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微信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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