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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李冼 / 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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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服务
  • 理财产品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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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性融资、资管计划等产品属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贷款服务征税

    案例概况

    南方如意集团有限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6年8月收到购买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的收益106万元。问该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2.实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性融资、资管计划等产品属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贷款服务征税。

    因此,南方如意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8月收到购买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的收益106万元,应按规定以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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