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小土豆讲营改增之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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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收款、是否开发票、是否有收款的权利
小土豆前两天参加了一个建筑服务业的“营改增”座谈会,会上针对营改增遇到的问题讨论激烈,但对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识普遍不正确。
法规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与建筑服务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的规定有两条: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小土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筑服务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收款、是否开发票、是否有收款的权利。
首先,建筑服务业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虽然服务尚未提供,发票也可能没开;
其次,只要开具了发票,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
第三,建筑服务已经提供的情况下,要看是否收款以及是否有收款的权利。如果已经收到款项,不论是否开具发票,都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如果尚未收到款项,是否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要看合同中关于价款支付的约定,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期已经到了,即使未收到款项,也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比如某建筑公司为郑州市国税局建造一幢大楼,2016年5月31日已办理竣工交付手续,但合同中约定10%尾款的在2017年3月31日支付。该例中10%尾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17年3月31日。
建筑服务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尽快摆脱营业税下关于纳税义务产生的习惯性思维,认真学习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条款,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涉税风险。同时也应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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