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小土豆讲营改增之房地产/建筑业常见问题解答
特别说明:本解答仅是针对所提问题的描述,问题描述与实际业务也许存在差异,请谨慎参考!
1、建筑合同,合同约定按照完工进度80%支付工程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① 建筑服务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核算收入确认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是正常的,可能会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写关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说明。② 营改增后,发票不再在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2、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电力安装工程,该房地产公司为老项目,但我公司2016.4.30日前未与房地产公司签合同,我公司可按老项目开票吗?
解答:按您所描述的情况,不能按老项目采用简易征收。
3、如果是新房地产开发项目,5月份之前已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增值税时可否扣除相对应的土地价款?
解答: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相对应的土地价款。
4、装饰公司进项发票,必须分项目核算吗?统一为公司进项,不分项目可以吗?
解答:装饰公司如为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无须分项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5、房地产公司交房后开具增值税票,而业主应在签订购房合同后10日内凭购房合同及发票缴纳契税,业主没有发票缴契税,会有滞纳金风险,地税是否相应调整,凭收据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目前河南省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在办理产权登记前缴纳都是合法的。
6、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但3年后才会有销售收入实现,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一直留抵吗?
解答: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账目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一直留抵。
7、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36个月后,还能继续简易征收吗?
解答:实施办法规定,选择简易征收后36个月内不能变更。简易征收可以延续到该项目结束。
8、营改增前土地增值税计算时可扣除项目总额中营业税税项可予以扣除,请问营改增后营业税变为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额可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解答:增值税是价外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9、原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在出台时规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可予以扣除,但因此实施细则出台时间较早,后期随看营改增,营业税取消此实施细则是否可以改变?
解答:营改增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还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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