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对外支付并非都需办理税务备案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备案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的外汇资金,应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案例概况
四川北方吉祥公司2016年8月2日,根据《借款合同》规定,需要向非居民企业——新加坡史密斯公司支付7月份借款利息4.8万美元。问四川北方吉祥公司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称《备案表》)?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2.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备案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的下列外汇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应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称《备案表》):
一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是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支付金额低于5万美金,故四川北方吉祥公司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和提交《备案表》,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支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