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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课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取得成本抵减销项税额账务处理的讨论

李曙亮 / 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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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财税
  • 房地产营改增
  • 土地出让金
  • 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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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取得成本抵减销项税额,实务中两种做法:一是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另一种是做营业外收入

    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应当按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文件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扣除土地成本的账务处理做特别说明,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两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开发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营业外收入

    我们分析下这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带来的影响。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6年,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2553万元。

    应抵减的销项税额为:2553÷(1+11%)×11%=253万元

    1.假如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253

      贷:开发成本  253

    ①增加的土地增值税

    假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准予扣除的开发费用为开发成本的10%,适用3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253×(1+20%+10%)×30%=98.67 (万元)

    ②增加的企业所得税

    假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盈利企业

    (253-98.67)×25%=38.58 (万元)

    ③增加的营业利润

    253-98.67=154.33(万元)

    2.假如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253

      贷:营业外收入  253

    ①增加的土地增值税:

    因扣除项目和增值额均未发生变动,故土地增值税不变。

    ②增加的企业所得税:

    假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盈利企业

    253×25%=63.5 (万元)

    ③增加的营业利润

    营业外收入不在营业利润中体现,营业利润不变。

    土地成本

    上市公司更关注业绩,可能会选择在账务处理时冲减成本,而非上市公司更关注净利润,账务处理时计入“营业外收入”能够减少税收进而增加净利润。

    李曙亮

    作者
    • 李曙亮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高级会计师职称,任某集团总会计师,2010年1月出版《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纳税实务》一书,至今连续印刷20次,销售77000册,目前该书第二版已经出版,在当当网-新书热卖榜会计销量排名第一;在《财务与会计》杂志发表文章十余篇,所写文章2005年被《财务与会计》编辑部评为优秀文章;曾被河南省国税局邀请讲授房地产营改增专题课程,深受学员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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