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FOB成交方式下出口货物的风险及规避

王术芳 / 2016-07-23
文字 正常
  • 标签:
  • FOB
  • 出口货物
  • 出口退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由于是FOB成交,那么按照正常思维开立信用证时,对提单都会要求是“到付”即Freight collect,但如果是客户指定货代的话,出口商拿到的主单会显示FREIGHT PREPAID,造成提单与信用证不符,引起不符点影响收汇。

    FOB,Free on board的缩写,指卖方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起运港)将货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轮船(运输工具)即完成交货,货物风险自上船就转移给买方,买方承担货物装载到船上之后的一切费用。,隔壁老王白话版:就是出口商把货运到装运港船上就完成交货,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了,上船前的费用由出口商负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该成交方式又叫成本价交货或离岸价交货

    优点:出口商锁定利润,不受海运费的波动影响(因为出口商不负责找船并支付海运费)

    风险及规避:

    一、FOB成交方式,买方指定船公司并支付海运费,船公司会弱化出口商的诉求,偏袒买方。这个是无法规避的,如果点背遇到退运等事情时可能会出现扯皮、挨宰等不公待遇。

    二、货代提单风险:

    真正的FOB是买方直接与船公司签约(或船代),出运前买方会把船公司联系方式告知出口商,出口商协助办理订舱并安排出运报关等事宜。等货物到港后,买方再在目的港把海运费支付给船公司(即到付),这类咱们称为“真FOB”。该模式下,船公司会直接出具主单给出口商,出口商收款后再转给买方提货。

    而随着货运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FOB业务演变成买家直接找货代公司订舱,即指定货代。指定货代再找船公司订舱,这时候海运费就不再是到付了,而是货代在起运港支付给船公司,货代再找买方收取海运费,这类咱们称为“假FOB”。在假FOB下,出口商很难拿到主单,因为货代公司为了自身风险会控制船公司出具的主单,然后再自己出个货代提单即分单给出口商,这时候出口商就失去了货权,无法真正控制货物了。更有甚者,货代可能会直接放货给客户,让出口商“钱货两空”,该风险尤其是境外指定货代时,一定要注意防范。

    防范:

    1、签订FOB条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跟客户落实好客户是指定船公司还是货代。如果是指定的货代,一定要注意是不是境外货代,如果是则一定要先收款再装运;

    2、如果是境内货代,则必须跟客户协商好并在合同中约定:要取得主单、发货人要显示出口商公司、要约定好开船后几日内出口商拿到主单等

    3、如果指定货代是出具分单给出口商的,则注意审查指定货代有没有无船承运人资格(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查询),该货代的提单有没有在交通部备案留样

    4、如果钱的合同时以上内容都没有落实好,则在协助买方订舱时,找买方要订舱约号( DE,是买方与船公司签约的协议号)。如果买方能提供该约号,则找指定船公司查询下该约号是否是该客户的(防止客户直接用他境外货代的约号糊弄出口商);如果客户拒不提供该约号,则可以直接判断该客户是指定货代公司来操作运输的,则出口商需要注意防范

    5、落实好了买方就是指定境内货代,则需要跟指定货代签订运输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货代的义务。如必须提供主单、不能私自放货、不能以买方未支付海运费等借口扣押提单等事宜)

    三、运输保险风险:

    由于FOB成交方式,运输保险是由买方负责,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少买方会对FOB货物投保,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浸泡、毁损等损失时,无法找保险公司理赔,那么买方势必会把该损失强加给出口商,因此出口商需要注意FOB下运输保险的风险。

    规避:

    1、货物装船后,一定要及时把装运信息传输给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并保存传输记录以便事后核对;

    2、出口商可自己另对FOB出口的货物投保

    四、信用证结算时,注意提单条款:

    由于是FOB成交,那么按照正常思维开立信用证时,对提单都会要求是“到付”即Freight llect,但如果是客户指定货代的话,出口商拿到的主单会显示FREIGHT PREPAID,造成提单与信用证不符,引起不符点影响收汇。如果出口商为了规避此不符点选择货代提单,则又会陷入分单风险中。

    FOB成交方式在实务操作中还需要注意,在给客户报价时是FOB+海运费报价的,如FOB 10000美元,海运费1000美元,但在报关时申报的成交方式为FOB11000美元。这时企业要按FOB 11000美元来处理收入、销售额及退税申报,所支付的海运费不能冲减收入,因为FOB下,海运费是由买方支付的,而这时候由于报价原因,买方直接把海运费支付给出口商了,但对出口商来说由于报关是按FOB,那么这证明该海运费只是出口商代收代付了,出口商再支付给货代时该海运费是不能冲减收入或作为费用处理了。所以实务中此类报价是按FOB+海运费的,需要更改为CFR来处理。

    作者
    • 王术芳 海关总署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聘讲师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
      全球贸易通外贸微学院联合发起人
      某进出口集团财务总监
      河南豫满全球跨境电商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微信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