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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的样品如何处理

王术芳 / 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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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退税
  • 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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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7月1号开始,进出口企业对货样广告报关时只能选择“货样广告品”即原政策下的“货样广告A”来操作,也就意味着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无法委托代理进出口货样广告了

    货样广告,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不论货样广告是否免费提供,均需由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向海关申报,即必须报关。

    原政策:

    货样广告有两种监管方式,即货样广告A和货样广告B。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行报关的样品按“货样广告A”处理;对于无进出口权或免费提供的样品按“货样广告B”处理。

    新政策:

    2016年6月22号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7号《关于调整部分监管方式代码名称及适用范围的公告》,明确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取消“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的监管方式。调整原“货样广告A”(代码3010)为“货样广告品”,全称“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政策修改后,7月1号开始,进出口企业对货样广告报关时只能选择“货样广告品”即原政策下的“货样广告A”来操作,也就意味着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无法委托代理进出口货样广告了。(这是否意味着不能直接由快递公司报关走“非报关快件”模式了呢?)

    新政下货样广告的财税处理:

    税务:

    1、收汇: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选择申请出口退税,也可以免税

    2、免费提供:不能退税,只能选择免税(若外贸企业外购的样品无进货发票,则需要征税)。

    账务:

    由于申报的是货样广告品,直接按销售费用处理(汇算清缴时需要视同销售调整收入成本);

    对于非免税提供的货样广告,也可以选择“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若选择该模式,则直接把货样广告作为货物出口,确认收入及申报退税即可。

    原政策:

    原政策

    王术芳

    作者
    • 王术芳 海关总署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聘讲师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
      全球贸易通外贸微学院联合发起人
      某进出口集团财务总监
      河南豫满全球跨境电商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微信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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