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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以收到预收款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李冼 / 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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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建筑业财税
  • 建筑业营改增
  • 租赁
  • 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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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与提供其它应税服务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概况

    天津发财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1日将该公司办公楼以月租金16万元出租给天津如意公司,租期3年,并一次性收取6个月的资金96万元,问该业务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与提供其它应税服务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 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这里的取得,包含“租入”“取得政府部门特许”的各种形式取得。即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租入房产5月1日以后转租收入可按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以收到预收款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天津发财公司2016年6月一次性收取6个月的资金96万元,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增值税4.97万元(=96/(1+5%)*5%)。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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