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改革对税收法律工作的四大影响
【题注】发表几点个人对《意见》的规定方向以及潜在对税务部门内部法律工作影响的看法,一切仍以《意见》正文为准。不妥之处,往各位师友批评指正。
文/ 王典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无疑是今日最热新闻,对每个法律人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都将会产生深远影响,由于《意见》全文尚未下发,无法对其做一全面的解读。仅发表几点个人对《意见》的规定方向以及潜在对税务部门内部法律工作影响的看法,一切仍以《意见》正文为准。不妥之处,往各位师友批评指正。
一、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要求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那么在税务局内部,从事法律顾问岗位、复议应诉岗位、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岗位的人员,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应当看到,税务机关本身就是一个执法部门,诸多业务岗位都“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都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上述这些岗位具备一定的准司法性质,涉及人数并不广泛,相信较为适当。实际上,例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三条就规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而这些岗位集中于政策法规部门,通过改革,政策法规部门将会主要由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构成。另外,稽查局案件审理岗的工作人员,实际上也是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也将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目前状态看,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全局甚至没有一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在这次改革后,通过人员的新老更替,将会逐渐改变当前现状。
二、新老人员会被区别对待,《意见》也明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在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继续有效。在税务机关内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任职务的,应当可以继续从事现任工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新进入上述岗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今后税务系统公务员招录中,将会逐步明确上述岗位人员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税务机关内部,也需重视与鼓励现有人员参与考试,并优先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安排至上述岗位。上述岗位工作人员流动性将会减少,也符合《意见》中提出的“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目标。
三、统一录取,统一入职后培训。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在四中全会中便已提及,有意见认为其将会是司法研修制度,以衔接考试与实务工作。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其实入职培训与公务员初任培训并不矛盾,前者是胜任法律岗位,后者是适应税务工作,其实对有志于从事前述岗位的税务新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关于公职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的异同。目前公职律师制度仍处于探索试行状态,只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之后,满足一定条件(具体各省规定均有不同)方可申请公职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群体是一个更为广泛的群体,而其中包括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的细分群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之后,拥有公务员身份的,当然可以从事前述的执法等岗位工作,若想要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工作,亦需符合该细分群体下所需要的条件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