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辅导】纳税申报表有法定的保管期限了
【引子】
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以部门规章(财政部令)的形式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了修订。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首次将纳税申报表列为应当进行归档的会计资料,并明确规定,纳税申报表的保管期限为10年。此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广大的单位(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会计、税务经办人员来说,这是一件重要的大事,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文件要点】
1.办法的适用范围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第二条)
(2)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第二十九条)
2.会计档案的定义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第三条)
3. 应当进行归档会计资料的范围(第六条)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四条)
【相关文件】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