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时,关于报表附注的这些现象不可不关注!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财务报表和附注的披露出现了不少变化。当我们拿到一家单位的会计报表和附注时,如何才能发现单位的报表是否按新准则进行了合理列报?下面就来说一说一些常见的关注点!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显然此处的对价应当是含税的金额。而在财政部公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明确:连锁超市销售储值卡收取的款项,仅商品价款部分代表公司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其中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从案例内容来看,合同负债是不含税科目。
合同负债中包含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在财务报表中则在“其他流动负债”中列报。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因此,如果财务报表上列报了大额的“合同负债”,而其他流动负债中却无任何发生额,很可能就是其包含的增值税未单列至“其他流动负债”中。
计入销售费用中的运费,应判断是属于商品控制权转移之后发生还是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根据准则应考虑是属于单项履约义务还是合同履约成本,并计入相应的报表项目列报。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最终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只有控制权转移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才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应当确认为销售费用。
因此,如果在销售费用中列报了运输费用,应考虑单位是否按新收入准则对运输费用进行了合理列报。
新租赁准则执行后,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均确认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与旧准则最大的不同是,承租人经营租赁产生的租赁费,除了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均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只有短期租赁的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如果在管理费用中直接列报了租赁费用,首先要确认是否属于可以简化处理而计量的租赁费用。如果不属于,则应按新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四、银行借款期初期末余额完全一致
如果银行借款期初期末的余额完全一致,则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如下问题:一年内到期的借款未作重分类;借款利息未列入本金一并列报。
在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中,银行借款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是一项金融工具,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因此,借款科目所列报的金额,不仅包含本金,还包含计提的尚未到期的应支付利息。只有已到期可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列报在“应收利息”。
因此,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列报在“长期借款”;对于分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与本金一起核算,列报上考虑流动性可将一年内支付的部分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已到期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列报在“应付利息”。
五、应交税费中存在负数余额
如果应交税费中存在负数余额,则应考虑是否存在应重分类而未重分类的税费。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当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大于按税法规定的应交税款时,超过部分应作重分类列报于其他流动资产。因此,对于应交税费中的负数余额,应当考虑作重分类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