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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法下收入、折旧、研发费用的纳税调整

翟纯垲 /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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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净额法
  • 研发费用
  •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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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甲企业收到政府财政性资金600万元,用于补助其购买研发设备价值1200万元。

    该设备于2021年3月购买并投入使用,暂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因素。


    一、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 购买设备

    借:固定资产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2. 收到财政性资金600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

      贷:固定资产600

    甲企业将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了设备的账面价值,即所谓的“净额法”。

    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号)第八条规定: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 计提折旧(10年折旧,假设无残值)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5(600/10/12*9)

      贷:累计折旧45

    4. 将研究阶段的研发支出转让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45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5

    甲企业该研发项目现处于研究阶段,该阶段的研发支出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净额法下收入、折旧、研发费用的纳税调整

    翟纯垲

    作者
    • 翟纯垲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国税务报特约撰稿人,多家高端培训机构资深讲师。 微信公众号名称:垲语税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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