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二答:一般纳税人登记与转登记
1、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500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我们是按季申报增值税,那么连续12个月是按月算,还是按季算?
答:按连续四个季度累计。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2、2019年11月份由一般人转为小规模,在19年一般人期间有一笔进货进行了抵扣。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于2021年10月份对上述进货开具了退货申请等待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一般人时没有留抵,此次退货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对于本次退货本期申报表怎么填报,是到一般人的最后一期重新计算应缴增值税,进行更正申报吗?如果进行更正申报是否要补交税款,有滞纳金吗?还是在明年1月份小规模四季度申报时,按需要交的税款调增四季度销售额在明年1月份一并交税,请老师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纳税人一定要更正申报转登记日当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按照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本案一般纳税人时没有留抵税额,即“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为0,2021年10月份发生原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的退货,属于“抵减后仍有余额” 的情形,应直接在退货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进行补缴税款。因纳税人按季申报,因此应在所属期2021年第四季度,即2022年1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实务操作中,将需补缴的税款以负数的形式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栏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