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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23号公告的几个费解之处

王涛 / 202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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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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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契税法》不搞实施条例了吗?

    如果搞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出台前,先发这个23号公告是什么意思?

    上位法没有全部到位,先发下位法?

    关键是,契税立法以后,实施条例制定权已经不属于财税部门。

    这和旧条例时期,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都由财税部门制定,应该会有差别吧?

     

    二、涉及契税的文件,需要一个一个废止吗?

    23号公告废止了六个文件。

    难道新《契税法》废止了旧条例以后,那些依据旧条例制定的文件,还会都有效?

     

    三、是否需要新旧税法的衔接政策?

    比如,对住房的1%、1.5%等优惠税率,企业改制重组免税等,是否出台衔接政策?

    新《契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23号公告直接安排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具体工作,目的是什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土地、房屋的契税完税、减免税、不征税等涉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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