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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税务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王涛 /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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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行政收费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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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应该是归口建设部管理

    财政部的文件是发给建设部的。

    《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应该收到“镇”级,农村应该不收。

    三、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法律依据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与环境保护税的协调

    《环境保护税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五、“生活垃圾”及固体废物的分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章 危险废物”

    六、缴费人的范围

    1、城镇的范围应该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差不多。

    2、单位和个人。

    七、税务征收的优势与劣势

    1、优势

    对税务控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征收力度加大。

    2、劣势

    对税务控管薄弱的居民(户,自然人),不如物业公司、水、电、气、暖公司。

    八、收费标准

    县以上就有权力制定标准。可能比较乱。

    1、税务征收,应该会比过去效率高。

    2、过去可能征收不够。也可能征收足够。

    3、税务征收后,可能仍然不够支出。也可能超过支出。

    4、可能面临调整标准的问题。

    希望能有比较统一的标准。比如各省统一。

    九、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

    应该会体现在税务的各项工作中,包括收费。

    “要把深化改革攻坚同促进制度集成结合起来,聚焦基础性和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举措,加强制度创新充分联动和衔接配套,提升改革综合效能。”(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

    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1年3月26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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