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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财政部座谈会意味房地产税立法还很远

王涛 / 202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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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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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房地产税座谈会的新闻

    财政部公众号文章:

    〔《财政部等4部门在京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

    财政部 

    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 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

    二、新闻分析

    (一)与会部门

    1、财政部。(预算执行)

    2、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算审查监督)

    3、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价格调控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应该还有:发改、国土、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

    4、税务总局。(预算征收)

    (二)汇报情况人员

    1、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2、部分专家学者

    三、房地产税试点情况

    (一)实际上是“房产税”试点。与“房地产税”不完全等同。

    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宣布次日开始试点房产税

    (二)《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

    四、房地产税立法决策的演革

    (一)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二)2021年5月6日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 刘昆:“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三)我国房地产税的“立”与“废”。

    1、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列有房产税和地产税。

    同年7月,将两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2、1951年8月,政务院公布施行了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3、2008年12月31日,囯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五、房地产税立法的新的时代背景:“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

    财政部公众号文章

    〔《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财税体制》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 刘 昆

    财政部   来源:2021年5月6日 《经济日报》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完善现代税收制度。随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按国际可比口径计算我国宏税负水平从2016年的28.1%降至2020年的24.4%,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从17.5%降至15.2%,处于世界较低水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政府公共服务保障水平需要不断提高,宏观税负宜保持总体稳定,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财力保障。同时,在保持现阶段流转税、所得税双主体税制基本稳定基础上,不断优化税制结构,更好发挥税收功能作用。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培育地方税源,结合立法统筹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六、结论

    1、房地产税立法,还有很多困难要解决。

    〔参考我的公众号文章:《泼冷水:城市房地产税立不起来》 税收实战 4月9日

    2、财政部这个座谈会,和房地产税立法有关又无关。

    (远相关,近无关)

    3、严格讲,“房产税”试点,不是“房地产税”试点。

    观察1951年政务院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及后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的并行、演化,可以理解它们之间的差别有多大。

    4、我们一定会完满解决房地产税立法的问题。

    王涛税收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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