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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有问有答(一)-到期赎回理财产品的列报

徐峥 /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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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现金流量表
  • 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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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Q 关于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列报

    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除本金入账外,还产生了一部分投资收益。有人认为,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此部分现金流入不作拆分,直接全额计入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只有在间接法编制下,才可以拆分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这个说法是否正确?

     

    A 列报方式并不取决于直接法还是间接法

    在实务中,一般理财产品较少同时承诺保本保收益,故通常不视为债权性投资。对不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收回的款项可能不易在本金和利息之间作出区分,故按总额列入“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而对于保本的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对于其现金流量中明确为还本的部分,可以作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收益部分(含固定、浮动)可作为“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这种做法不受是否分拆嵌入衍生工具的影响。上述列报,并不取决于是按直接法还是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

    徐峥

    作者
    • 徐峥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职业规划版版主,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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