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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设“居住权”可能对房地产的颠覆

王涛 /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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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财税
  • 民法典
  • 财经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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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民法典》新设的“居住权”非常有意思。

    “居住权”高于所有权

    1、“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什么?

    很多分析认为,可以帮助老人以房养老,可以使得照顾老人的保姆安心,可以保障离婚妻子的居住等等。

    这些分析当然有道理,但太微观。

    其实,王晨副委员长解释的挺清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

    三、分析

    (一)十九大的安排   

    1、十九大报告

    八、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三)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2、重点关注:

    (1)“房子是用来住的”。

    (2)“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举例

    制造业是本,房地产业是寄生的。

    制造业发展了,经济才会繁荣,土地才会增值。

    制造业发展带来的经济繁荣、土地增值,不应该让房地产业独享。

    制造业可以自己给职工造房子,经济繁荣了,制造业也可以获得土地增值的收益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可以为解决制造业造房子提供一把钥匙。

    (三)“多主体供给”。

    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卫生、文化等各行各业都可以造房子(也可以为职工买房子),都可以收益经济繁荣带来的收益,“居住权”就可能是解决问题的一把钥匙。

    (四)房地产税不是急务。

    稳妥推进,协同一致,应是理性选择。

    王涛税收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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