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要有整体观
中国财税浪子提醒:2020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再次对《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解答(第六期)》进行了修改,这一次增加了新的第20问,第六期的问题数目恢复到20个。全部六期合计的问题数仍然是130个。第六期的调整,明确表示在发生公益捐赠视同销售行为时,捐赠扣除金额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20.如果企业本身是批发医疗用品的,如进价10万,售价是15万,现在将这批外购的商品作为捐赠给定点医院了,现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税前扣除按10万还是15万呢?
答: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确定收入。具体操作上,按照被移动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浪子补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从2016汇算年度开始,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这里的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外部处置资产,资产权属发生变更,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向定点医院捐赠医疗用品,也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收入按照15万确认、视同销售成本按照10万确认。由于财政部2020年9号公告允许上述对医院的捐赠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当于可以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15万元。该项业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是(15-10-15)=-10万元。
如果站在会计处理角度,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仅按成本确认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该项业务计入当年利润总额的金额也是-10万元。
这就说明,虽然处理过程不同,但是上述业务产生的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都是-10万元,最终不会导致产生会计税法差异。因此在以会计处理为基础,采用纳税调整的方式进行纳税调整时,务必需要保持“应调尽调”,一旦调整不完整,或者调整过度,就会造成企业或者国家税收利益的丧失。
在上面的案例中,从2008年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就有同志陷入怪圈,不能自拔。他们坚持认为会计上仅仅确认了10万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因此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也不允许超过10万元。甚至还有的同志将这种观点上升为一种理论,“有视同销售,但没有视同购进”,其实,这样纠结的背后还是这些同志对会计税法差异调整的理解不全面,缺乏整体观。如果我们按照视同销售的逻辑,把这些医疗用品卖掉,实现收入15万,结转成本10万。然后再将获得的现金15万元捐赠出去,很显然公益捐赠支出是15万元,而不是10万元。
我个人完全赞同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第20问的解答,这好像有点像“表忠心”,红雨随心翻作浪、青山着意化为桥。